职务犯罪的手段特征-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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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犯罪的手段特征

来源:互联网 作者:未知 时间:2018-04-17

职务犯罪是,指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,贪污、贿赂、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,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,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,包括《刑法》规定的“贪污贿赂罪”、“渎职罪”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犯罪。在手段方面,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智能化、科技化和凶残化趋势。表现在:

1、智能化——反侦查能力强。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为国家工作人员,本身都具有较高的智商和文化水准,熟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,且往往都是利用自身的特长进行犯罪。因此,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难于发现。同时,由于犯罪主体大多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,享有权力本身和与权力相关的广泛社会资源,往往事先有预谋的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编织厚密的关系网,进行自我保护。许多案件都是党政军、公检法串成一条龙。彼此相联,互为照应。更为严重的是,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智能化的反侦查手段。

2、隐匿化——潜逃现象严重。犯罪后携款潜逃是职务犯罪的一个新的动向,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,有的腐败分子利用对外经济合作交流的机会谋取非法利益,甚至把作案地选择在国外、境外,一有风吹草动即逃亡国外、境外,或滞留不归。

3、凶残化——罪行败露后丧失理智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之后,有的采用自杀或者自残的方式,逃避法律的追诉;有的采用恐吓、敲诈、打击报复,甚至雇凶杀人的手段,阻止知情人提供证据;更有甚者对同伙杀人灭口。

4、科技化——利用计算机犯罪增多。随着以数字化、信息化和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高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,运用科技手段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日益增多,给犯罪控制提出许多新的课题和严峻挑战。

5、反复化——重复实施犯罪。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。由于职务的稳定性、环境的客观性,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外部条件一般情况下均长期存在。从心理上讲,个体一旦从事某种行为获得利益,又未得到制止,这种行为即会从心理上得到认同,出现心理稳定状态,并进一步刺激个体反复实施这种行为。因此,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得逞后,每当遇到相似环境,均会多次重复犯罪,多者达上百次,直至案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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