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
李某退休后,被某贷款公司聘任为会计。从2015年开始,在经理张某的带领下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吸收存款金额近3000万元,未归还金额近1000万元。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李某在张某被判决之后,也被另案逮捕、起诉,并成为该案的第一被告。
公诉机关认为,李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,数额巨大,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,建议判刑5年。
办案经过
李某的亲属找到我们的时候,提供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,起诉书认为李某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,且是主犯,应重惩。但家属表示李某只是听从于张某的安排,希望我们为李某争取轻判。办案团队在阅卷、会见当事人后,梳理出三点轻判的意见: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张某的名义实施,由张某管理使用;二是李某仅是会计,既不吸收存款,也不对外放贷,仅听从老板张某安排,起到辅助作用;三是李某积极协助警方破案,且主动投案,同时犯罪金额的认定存在错误。
案件结果
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,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。
办案心得
作为律师,应当保持对公诉书的质疑态度,并对其中的疑点进行准确的论证,以保障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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